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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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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价格[2008]1400号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予以明确的请示》(粤价)[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省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我委审批认定的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等有关规定,并按照申请机构的执业情况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类别,该价格评估的执业范围应为,涉及国家利益和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

二、鉴于价格评估业务涉及的范围广各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不一,不宜明确每一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评估范围。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