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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你必须要了解这些内容!才能不被拆迁方哄骗

发布:admin 浏览:1904次

虽说自家即将要面临拆迁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近年来各地拆迁进行的并非一帆风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也很是让人不满意,并且他们还利用被征收的老百姓们普遍法律意识薄弱,对拆迁程序也是甚少了解等因素,就打起了坏心思,使用各种手段来诱骗拆迁人提前签订低补偿的协议。相信这是这是大家最不希望遇到的情况。

那么,想要争取合理满意的拆迁补偿,就需要你在得知拆迁消息的第一时间了解以下内容,学会来分辨此次拆迁项目是否合法?拆迁项目该如何进行?外加此次拆迁项目所实施的目的对被拆迁人来说无比关键的信息。

首先,作为被拆迁人要知道此次拆迁的目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来说,国家征收一般分为以上几种情况。而由此可知,国家征地拆迁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众多拆迁方为了降低成本,规避国家的审批程序,从而实施商业开发的行为。所以,在得知即将拆迁的消息时就要学会判断此次拆迁项目是否合法?以此来作为突破口进行维权。

其次,便要知道谁有权利实施本次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确定拆迁后,拆迁方会在当地张贴征地拆迁公告来告知大家,此时需要作为被拆迁人的你注意了,要想知道此次拆迁主体是谁就可从公告的落款处得知。虽说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有权实施征地拆迁行为,但在拆迁律师实际的办案调查过程中,不难发现有很大一部分的征地拆迁项目的公告落款处会是“xx拆迁办、xx指挥部、xx村委会....”。

这里就你需要重点注意,他们均不符合《诉讼法》的适格主体。所以,你们千万注意不要贸然签字,一定要将张贴的公告与征收相关文件原件留存或者拍照备份方便后期顺利的开展维权工作。